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前清现行律之监候处决监禁待质系一种中止诉讼程序并非判定罪刑之判决应由该管审厅更为续审故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无改订执行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