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0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0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0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0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京师地审厅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均系呈部特行核准有案县知事所得援用者仅限于华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