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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7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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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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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附买回期限之卖契为典契之一种惟逾期不赎即以合意作绝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