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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76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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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6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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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诉条例施行前提起之诉讼应依该条例终结其施行前己经合法成立之行为自不必适用该条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