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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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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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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訴條例施行前提起之訴訟應依該條例終結其施行前己經合法成立之行為自不必適用該條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