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谕知拘役或百圆以下罚金之第一审判决不得为被告利益起见而上诉法文既未明指检察官或自诉人则被告当然亦受该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