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违约全在当事人意思不明时应推定为损害赔偿数额之预约迟延利息亦所以填补债权人之损失者性质上不容同时并存至当事人于第二审主张违约金若非变更诉之原因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