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違約全在當事人意思不明時應推定為損害賠償數額之預約遲延利息亦所以填補債權人之損失者性質上不容同時並存至當事人於第二審主張違約金若非變更訴之原因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