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起诉以后诉讼标的之价额增减住址变更或有其他情事均于受诉法院之管辖无所影响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承审员受县知事之监督不包括检察职务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