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9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9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9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9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统字第二七一号解释未经变更惟应参照统字第一四四九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