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诉程式未备应由上诉法院审判长限期补正至补正期限已满当事人仍未遵行即由法院为驳斥上诉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