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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1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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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经第二审法院判决之案件自应适用民诉条例第五七一条前段规定专属第一审判决原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