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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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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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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之案件自應適用民訴條例第五七一條前段規定專屬第一審判決原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