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遗失判词而有宣判笔录记明主文不得更为判决若主文无可稽考则应由原为判决之法院进行审理更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