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依法令或成案从事于公务之人员均系刑律所称官员至其侵匿获之吗啡金丹是否成立侵占罪应从事实上审查认定与其身分是否官员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