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示送达应依当事人之声请如两造均所在不明即无从为公示送达至特别代理人限于为被告选任既不能为公示送达即无庸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