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示送達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如兩造均所在不明即無從為公示送達至特別代理人限於為被告選任既不能為公示送達即無庸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