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救助人败诉缴时其已许暂免之审判费用仍须经法院裁决始得命其补缴至铺保与户邻切结并非担保讼费仅于日后发见当事人不应受救助时得令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