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受救助人敗訴繳時其已許暫免之審判費用仍須經法院裁決始得命其補繳至鋪保與戶鄰切結並非擔保訟費僅於日後發見當事人不應受救助時得令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