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1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1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成年之人即有完全行为能力除关于商人能力别有规定外现行律尚有卑幼不得擅用私财一条凡家财均不得私擅处分私财则完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