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6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6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6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6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婴孩既与育婴堂脱离关系堂董自无过问婚姻之权惟婴孩经人收养甚久实际上即为家属其家长对于他人冒妄许婚自可主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