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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8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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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8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8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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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款涉讼原公署不能进行诉讼时自应由主管国库之财政部依法承受国务院并非适格之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