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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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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8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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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款涉訟原公署不能進行訴訟時自應由主管國庫之財政部依法承受國務院並非適格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