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优先取特权既系习惯上相沿已久其所设定者自为习惯相沿之物权仍得认为一种质权予以登记至流质部分如系商行为本属有效惟须为所有权移转之登记始得以之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