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祗押权设定如在查封以前应予依法登记在查封以后祗得预告登记至大理院十五年上字第七一一号判例所谓判决前系指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以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