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祗押權設定如在查封以前應予依法登記在查封以後祗得預告登記至大理院十五年上字第七一一號判例所謂判決前係指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以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