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绝旁系尊属之坟及坟地被人侵害如该旁系子孙在继承法上立于应继之地位或该坟地向归其管理虽未依律继承亦应认其有告争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