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诉人或其代诉人呈诉不服其准驳应以决定行之
原告诉人对于第二审之决定不服自应向检察厅呈诉依上诉程序办理
准理以后如经检察官同意者得以检察官为控告人
第二审既有配置之检察官则关于公诉部分原告不能委任律师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