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00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00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00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00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盗匪入村鸣枪示威黏帖索洋其手段为胁迫或以强暴兼胁迫则村民之送洋实由慑于匪威失其意思之自由自不得以财物系出自他人交付而谓并非以强暴胁迫强取仍应以强盗法条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