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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0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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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失踪无子其妻有必要之情形时自可处分财产但对手人若系恶意则失踪者归来仍可主张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