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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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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失蹤無子其妻有必要之情形時自可處分財產但對手人若係惡意則失蹤者歸來仍可主張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