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易监禁处分固应由指挥执行之检察官以命令执行
对于易监禁而再易笞刑者由承审官于宣告本刑时一并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