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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9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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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9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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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人于覆判判决后误认为县判提起控诉者应认为业经声明不服如不合法得以决定驳回惟仍准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