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7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7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7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7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以一身兼审判检察两种职权其批谕自有决定与检察处分两种性质应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