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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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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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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以一身兼審判檢察兩種職權其批諭自有決定與檢察處分兩種性質應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