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数人与一妇和奸内一人囚奸犯罪馀人知情者仍俟告诉乃论
一妇与数人相奸若犯意继续者应以连续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