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數人與一婦和姦內一人囚姦犯罪餘人知情者仍俟告訴乃論
一婦與數人相姦若犯意繼續者應以連續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