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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4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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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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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随母下堂就养于人而窃取其物者既非同居亲属不能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