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4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4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4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4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隨母下堂就養於人而竊取其物者既非同居親屬不能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