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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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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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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族人非有应继资格而在最先顺位者对于他人之不合承继无告争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