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6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6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6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6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族人非有應繼資格而在最先順位者對於他人之不合承繼無告爭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