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佃权既可由承佃人自由杜拨自可查照执行动产不动产以外财产之成例将该权供执行惟不得另加限制或其他不利于业主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