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佃權既可由承佃人自由杜撥自可查照執行動產不動產以外財產之成例將該權供執行惟不得另加限制或其他不利於業主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