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同一物重复典当在后者依法无效自无告争回赎之可言若系典当在先复得其同意加典别人者应各自典当日计算时限从原业主比例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