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1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1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1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2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引律错误或解释异例之裁判不能请求再审在刑事对于违法判决虽得提起非常上告民事通常案件则不许

  控告审曾经裁判之件声请再审虽并第一审裁判亦有不服应由原控告审判衙门管辖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