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引律錯誤或解釋異例之裁判不能請求再審在刑事對於違法判決雖得提起非常上告民事通常案件則不許
控告審曾經裁判之件聲請再審雖並第一審裁判亦有不服應由原控告審判衙門管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