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金额涉讼应以原告起诉时请求之额定其管辖
上告审攻击管辖错误如认为有理由则高等审判厅自应撤销地方审判厅之第二审判决更为第二审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