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62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2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2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2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金額涉訟應以原告起訴時請求之額定其管轄

  上告審攻擊管轄錯誤如認為有理由則高等審判廳自應撤銷地方審判廳之第二審判決更為第二審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