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承发吏不依正式手续而请求书记官抄录案内报告各件并称有抄录费者以行求贿赂论
已补实官陆军军官若未令其退休虽就他职仍应以现役军人论至与军人共犯之常人既系由通常衙门发觉自无庸送陆军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