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承發吏不依正式手續而請求書記官抄錄案內報告各件並稱有抄錄費者以行求賄賂論
已補實官陸軍軍官若未令其退休雖就他職仍應以現役軍人論至與軍人共犯之常人既係由通常衙門發覺自無庸送陸軍審判